法制與圖書館經營研習班
日期:99.7.19-7.23
報告人:倪寶雁
著作權法是一部均衡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的法律,終極目的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,而著作權是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所組成。
著作人格權: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。
著作財產權: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。包含重製權、出租權、改作權、讓與權…等。
其中又以重製權為著作權法的核心,大多數的利用行為都會涉及重製的問題。
如何利用他人著作才不致觸法?以取得作者授權為最高原則。
因著作財產權利範圍甚廣,判斷取得授權的內容為何是很重要的一件事。著作權法中也有利用他人著作不取得授權的例外使用,稱為「合理使用制度」(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),其判斷的標準為:
一、利用之目的及性質,包括系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。
二、著作之性質。
三、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。
四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嚮。

舉例說明:
1.校園常見影印教科書的狀況:雖然教學上使用教科書屬於非營利教育目的,但是如果將教科書印給上課同學,就會影響到教科書的市場銷售結果。
2.影印期刊單篇論文:影印期刊論文屬於學術活動中重要的資訊流通、引述的基礎,可使期刊、作者的知名度提昇,若是允許影印整本期刊,將使期刊出版商無法維生。
3.常見「請尊重著作權,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」的標示,是不是只要沒有印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?
此行為源自於日本圖書館與民間重製權的管理團體之約定,在給付過授權金後,取得在著作重製上合理使用範圍的界定。目前在國內並無相關措施,雖然影印時有付費,但那只是紙張的工本費,並不代表取得授權的合理使用。影印一份期刊的一篇文章,很容易確認合理使用的範圍,但是一本書到底可以影印多少,著作權法沒有辦法明定,根據大英圖書館自訂的規範,限於一本書的5%或是一個章節。

在過去知識原本是被壟斷,有權勢或是有財富者才有接觸知識的機會,因為圖書館的誕生,讓普羅大眾容易獲取知識,縮短貧富差距,故著作權法限制著作人權利,允許在圖書館內有合理使用的空間。雖然此舉也造成利用人的不便,但是著作利用的不方便是為了要確實保護著作權,在著作權人提供圖書館可供流通、散布之資訊來源下,圖書館則在合理範圍內利用著作,造就更多的著作權人。

參考資料來源:
著作權法概說、著作權與圖書館經營/賴文智
數位圖書館與著作權/章忠信

延伸閱讀:
著作權筆記 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itus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