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時電子報作者: 鄭閔聲、楊毅、曾薏蘋、侯俐安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 – 2011年11月9日 上午8:04

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》,未來學校、圖書館、電影院及餐廳等室內公共場所,需定期接受空氣品質檢驗,檢驗不合格、且未在期限內改善的場所,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處五萬元以上、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被禁止使用該場地或勒令停業。這次立法也讓台灣成為繼韓國之後,全球第二個立法管理室內空氣品質的國家。

現行有關空氣品質法令僅規範室外空氣汙染,但環保署認為,國人有高達百分之九十的時間處在室內環境,室內空氣品質好壞,將直接影響工作效率及人體健康,環保署因而發動立法,希望藉此有效改善室內空氣品質,並保障國人身體健康。

本法所指「室內」包含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密閉或半密閉空間,以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搭乘空間。因此各級學校、醫療機構、政府機關、電影院、KTV、旅館,以及捷運、台鐵、高鐵車廂空間,都被視為空氣品質的「公告場所」。

所有公告場所都有義務訂定「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」,並設專人負責執行;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委託合格的檢驗機構,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,並作成紀錄,於場所最醒目處公布結果。若紀錄不實,主管機關可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、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公告場所若經主管機關稽查,發現室內空氣品質不符標準者,第一次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主管機關可對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處以五萬元以上、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情節重大者,可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,必要時,甚至並得勒令停止營業。被要求限期改善之場所,在未改善前,都須在出入口張貼「空氣品質不合格」公告。

但法條中也規定,若因發生火災、瓦斯外洩、實驗室打翻藥水等意外事故,導致空氣品質不符規定,得不受上述規定限制。

新法在公布後一年施行,環保署空保處處長謝燕儒表示,這段期間環保署將逐步公告法令適用的場所及對象,目前規劃第一波將鎖定高中、大專院校及醫療機構等場所;至於其他場所如:政府機關、百貨商場、電影院等,則會在三年內全部完成公告。

圖書館是稽查重點,所以我們勢必要提供更好的場所空氣品質,請大家協助保持,若覺得何處空氣品質狀況不佳,亦請告知以利改善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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